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是劳动就业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一种特殊形式的国家考试制度。它是指按照国家制定的职业技能标准或任职资格条件,通过政府认定的考核鉴定机构,对劳动者的技能水平或职业资格进行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评价和鉴定,对合格者授予相应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职业资格证书是表明劳动者具有从事某一职业所必备的学识和技能的证明。它是劳动者求职、任职、开业的资格凭证,是用人单位招聘、录用劳动者的主要依据,也是境外就业、对外劳务合作人员办理技能水平公证的有效证件。
    《劳动法》第八章第六十九条规定:"国家确定职业分类,对规定的职业制定职业技能标准,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由经过政府批准的考核鉴定机构负责对劳动者实施职业技能考核鉴定"。《职业教育法》第一章第八条明确指出:"实施职业教育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同国家制定的职业分类和职业等级标准相适应,实行学历文凭、培训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这些法规确定了国家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和开展职业技能鉴定的法律依据。
    开展职业技能鉴定,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科教兴国"战略方针的重要举措,也是我国人力资源开发的一项战略措施。这对于提高劳动者素质,加强技能人才培养,促进劳动力市场的建设以及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促进经济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职业资格证书的程序为: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将考核合格人员名单报经当地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审核,再报经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行业部门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批准后,由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按照国家规定的证书编码方案和填写格式要求统一办理证书,加盖职业技能鉴定机构专用印章,经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行业部门劳动保障工作机构验印后,由职业技能鉴定所(站)送交本人。 
    所谓就业准入是指根据《劳动法》和《职业教育法》的有关规定,对从事技术复杂、通用性广、涉及到国家财产、人民生命安全和消费者利益的职业(工种)的劳动者,必须经过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就业上岗。实行就业准入的职业范围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确定并向社会发布。    
    职业介绍机构要在显著位置公告实行就业准入的职业范围;各地印制的求职登记表中要有登记职业资格证书的栏目;用人单位招聘广告栏中也应有相应职业资格要求。职业介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对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的职业,应要求求职者出示职业资格证书并进行查验,凭证推荐就业;用人单位要凭证招聘用工。 
    从事就业准入职业的新生劳动力,就业前必须经过一到三年的职业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对招收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人员的用人单位,劳动监察机构应依法查处,并责令其改正;对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人员,要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工商部门才办理开业手续。
    我国职业资格证书分为五个等级:初级(国家职业资格五级)、中级(国家职业资格四级)、高级(国家职业资格三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和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    
    职业技能鉴定是一项基于职业技能水平的考核活动,属于标准参照型考试。它是由考试考核机构对劳动者从事某种职业所应掌握的技术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能力做出客观的测量和评价。职业技能鉴定是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国家实施职业技能鉴定的主要内容包括:职业知识、操作技能和职业道德三个方面。这些内容是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职业技能鉴定规范(即考试大纲)和相应教材来确定的,并通过编制试卷来进行鉴定考核。
    职业技能鉴定分为知识要求考试和操作技能考核两部分。知识要求考试一般采用笔试,技能要求考核一般采用现场操作加工典型工件、生产作业项目、模拟操作等方式进行。计分一般采用百分制,两部分成绩都在60分以上为合格,80分以上为良好,95分以上为优秀。
    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学教师补充工作的通知》(教师〔2009〕2号)要求,经研究,重庆市教师资格考试科目及内容如下:
一、考试科目及形式 考试分笔试和面试两种形式,笔试实行闭卷考试。 笔试科目:教育学、教育心理学、教育法律法规、教师职业道德和学科专业素质。 面试科目:综合实践能力。
二、考试内容及分值
(一)教育学(分值为50分)
    教育学考试重在考察报考人员对学校教育的一般规律的理解和把握,并能够应用教育的规律解释、解决教学过程中的现象和问题。
    考试大纲参见:教育部人事司和教育部考试中心制定的《教育学考试大纲》,其中,申请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考试大纲为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2年2月版,申请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的考试大纲为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2年3月版。
(二)教育心理学(分值为50分)
    教育心理学考试重在考察报考人员对学和教的基本心理规律的把握,既包括对教育心理学原理的理解,更重要的是能够应用心理学的原理解释、解决教学过程中的现象和问题。
    考试大纲参见:教育部人事司和教育部考试中心制定的《教育心理学考试大纲》,其中,申请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考试大纲为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2年2月版,申请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的考试大纲为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2年3月版。
(三)教育法律法规(分值为35分)
    教育法律法规考试重在考察报考人员对教育教学相关的法律制度、法律规则和与教师资格制度实施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的掌握,以及运用教育法律法规处理实际问题的能力。
    考试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相关法律法规可在重庆市教师资格网下载)。
(四)教师职业道德(分值为15分)
    教师职业道德重在考察报考人员的师德修养、职业操守、教师心理健康等方面的基本素养,以及应用道德规范的一般性原则分析教育教学实践问题的能力。
    考试内容:《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2008年修订)》、《重庆市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教育大纲》等(可在重庆市教师资格网下载)。
(五)学科专业素质(分值为100分)
    学科专业素质重在考察报考人员在学科教育教学中的基本素质和能力。主要内容包括教案设计,学科专业知识及课程标准(教学大纲)等方面的内容。
    1.教案设计(课时教案)
    申请人员能根据提供的考试内容和提供的课时教案的基本框架(包括教学目标、教学重点和教学难点、课型、教学方法、课时、教具或教学媒体、教学步骤等),写出相应的具体内容,完成课时教学设计。
    2.学科专业知识及学科课程标准(教学大纲)
    学科专业知识的深度和广度不超过考生规定学历应具备的水平。
学科课程标准(教学大纲)重在测试申请人员对学科课程改革的基本理念、学科体系结构、学科课程资源、学科教学要求以及学科教学评价的掌握程度。
    考试参考教材:重庆市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现行使用教材。
(六)综合实践能力(分值为50分)
    综合实践能力重在通过教育教学理念、教学结构等内容的把握,考察报考人员的思维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和教师仪态。
三、考试合格标准
    教师资格考试总分300分。报考人员考试总成绩不低于180分,其中,学科专业素质和综合实践能力成绩合计不低于90分,方为教师资格考试合格。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第十条规定,语文教师要求达到二级甲等水平,其他学科教师要求达到二级乙等水平;根据《关于取消重庆市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有效期的通知》规定,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市普通话测试工作,切实减轻群众负担,决定取消我市普通话等级证书5年有效的规定。此规定从2014年7月1日起执行。

    注意:普通话证书不再作为报名考试的条件,而作为认定的条件,在认定时必须提交相应等级的普通话等级证书。

    教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在当次和下次教师资格认定时有效,逾期考试成绩无效,必须重新报名参加考试并合格后才能再次申请认定。例如:某申请人员参加2010年秋季教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只能在2010年秋季和2011年春季申请认定,逾期没有认定的,考试成绩无效。
    第一条 为实施教师资格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符合《教师法》规定学历、户籍或工作单位所在地在本市的中国公民申请认定教师资格,本市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认定教师资格,按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条 中国公民在本市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应当具备教师资格。
    第四条 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市教师资格制度的组织实施和协调监督工作;各区县(自治县、市)教育行政部门按规定权限负责本地教师资格认定和管理的组织、指导、监督和实施工作。
    市教育行政部门委托本市行政区域内经过国家批准实施本科学历教育和普通高等学校认定本校拟聘人员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应在认定拟聘人员的教师资格后,报市教育行政部门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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