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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点击数:5095 更新时间:2016-04-13【字体:
6个解答,帮你了解《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条例》

    日前,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第667号国务院令,公布《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条例》,从2016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社保基金与每个人密切相关,该条例都有哪些干货?请看以下6个解答,帮你了解《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条例》。
    全国社保基金由什么构成?
    中央财政预算拨款、国有资本划转、基金投资收益、以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全国社保基金用于什么目的?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是国家社会保障储备基金,用于人口老龄化高峰时期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支出的补充、调剂。
    国家根据人口老龄化趋势和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确定和调整全国社会保障基金规模。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和使用方案,由国务院确定。
   
    全国社保基金如何管理运营?
    1.坚持安全性、收益性和长期性原则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应当审慎、稳健管理运营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按照国务院批准的比例在境内外市场投资运营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投资运营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应当坚持安全性、收益性和长期性原则,在国务院批准的固定收益类、股票类和未上市股权类等资产种类及其比例幅度内合理配置资产。
    2.重大投资项目,应进行风险评估,集体讨论决定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制定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资产配置计划、确定重大投资项目,应当进行风险评估,并集体讨论决定。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应当制定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办法,在管理运营的各个环节对风险进行识别、衡量、评估、监测和应对,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办法应当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备案。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应当依法制定会计核算办法,并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核批准。
    3.定期汇报基金管理运营情况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应当定期向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报告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管理运营情况,提交财务会计报告。
    4.可委托投资或其他方式投资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可以将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委托投资或者以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方式投资。
    5.以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选聘投资管理人、托管人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将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委托投资的,应当选择符合法定条件的专业投资管理机构、专业托管机构分别担任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人、托管人。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选聘投资管理人、托管人,发布选聘信息、组织专家评审、集体讨论决定并公布选聘结果。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应当制定投资管理人、托管人选聘办法,并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备案。
    6.签订委托合同并备案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应当与聘任的投资管理人、托管人分别签订委托投资合同、托管合同,并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7.制定考评办法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应当制定投资管理人、托管人考评办法,根据考评办法对投资管理人投资、托管人保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情况进行考评。考评结果作为是否继续聘任的依据。

    全国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有哪些职责?
   (一)运用全国社会保障基金进行投资;
   (二)按照规定提取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
   (三)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报告投资情况;
   (四)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全国社保基金托管人有哪些职责?
   (一)安全保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财产;
   (二)按照托管合同的约定,根据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三)按照规定和托管合同的约定,监督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人的投资;
   (四)执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的指令,并报告托管情况;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相关责任人如违法需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人、托管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将全国社会保障基金财产混同于其他财产投资、保管;
   (二)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未公开的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
   (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国家建立健全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监督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或者违规投资运营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境内投资管理人、托管人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暂停或者撤销有关从业资格,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工作人员在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管理运营、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给全国社会保障基金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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