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员登录 会员名: 密码: 验证码:   注册 | 找回密码 会员卡指南 视频课程 成绩查询 | 设为首页
重庆创富学校•职业资格培训专家
主页 巴渝工匠2020计划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点击数:7502 更新时间:2020-01-06【字体:
签了劳务合同还能认定劳动关系吗


陈某有仓库管理的工作经验,201041日与某有限公司签订劳务合同,合同期限为一个月,此后都是一月一签。合同内容相同,均约定陈某为某有限公司提供劳务,到某有限公司的仓库看管货物,须遵守某有限公司制定的仓管工作守则,劳务费按月支付,每月3000元,某有限公司不为其参加社会保险。

今年331日,最后一份劳务合同期满后,某有限公司不再与陈某续签。陈某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与某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支付经济补偿。最终,劳动仲裁部门支持了陈某的主张。

为什么陈某与某有限公司每月签订劳务合同,仍被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1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本案中,首先,从案情可知陈某与某有限公司均符合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这是毋庸置疑的;其次,从201041日开始,陈某一直被安排在某有限公司的仓库工作,工作时间具有连续性,工作内容是看管货物,并且陈某受到某有限公司仓管工作守则的约束,须服从某有限公司的管理,其每月的劳务费实质是劳动所得;再次,仓库货物的看管是某有限公司经管管理的一部分,陈某为其看管货物就是其业务的组成部分。可见,某有限公司与陈某某虽然签订的是劳务合同,但具备劳动关系成立的三个条件,两者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事实劳动关系。



创富学校提供:人力资源管理培训重庆人力资源管理培训职业经理人培训企事业单位团体内训等,有需求请联系023-63606811、023-63606865。
发布人:wy1016
告诉好友】【打印本页】【返回】【顶部】【关闭
● 上一篇巴渝工匠: 如何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 下一篇巴渝工匠: 健康管理师告诉你食物摄取要慎重
相关信息
没有相关巴渝工匠
重庆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重庆市人社局 重庆卫生健康网 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网
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网 重庆高校培训信息网 重庆成教\自考\网教 国家开放大学网教
版权所有:重庆市创富管理咨询职业培训学校 渝ICP备07003552号-2

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上清寺太平洋广场创富文化教育集团 电子邮箱: cfu2002@sina.com 电话:023-63606811 / 13368232037

渝公网安备 5001030200107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