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字号编写不当
“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和序号组成。年份标全称,用六角括号‘[ ]’括入;序号用阿拉伯数码标识,不编虚位(即l不编为001),不加‘第’字。”
1、机关代字混淆
每一个机关都有自己的代字,也只有一个代字。但若简缩不当易造成混淆,起不到代字作用。如“华东师范大学”,它的代字不能写成“华师大”,因为另外还有“华中师范大学”、“华南师范大学”,如用“华师大”就不能分辨,而应写为“华东师大”。
2、年份不全。乱用括号。例如:
①金计生 (96) 第15号
②夹民政 (2003)16号
例①年份不全,应写为“1996”,使用圆括号也不正确,根据应用六角括号“〔〕”,“第”字多余,应删去;例②年份应置于六角括号“〔〕”内。
3、机关代字、年份、序号次序颠倒。例如:
①成保〔96〕劳人字第51号
②〔2000〕外经贸发展审函字第2691号
例①的错误是机关代字分列年份两边,且年份不全,“第”、“字”多余,正确的应该是“成保劳人〔1996〕51号”;例②年份在发文机关代字前,“字”、“第”多余,应改为“外经贸发展审函〔2000〕2691号”。
标题拟写不当
“公文标题应当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并标明公文种类,一般应当标明发文机关。公文标题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规范的公文标题一般由“发文机关+事由+文种”构成,又称“三要素”式,也可以是由“两要素”构成或由“文种”构成。但“两要素”的或由“文种”构成的.一般应是下发的带有固定版头,或对外公布可张贴的,如《××交通管理局通告》、《公告》等。
1、文种错用
(1)请示与报告错用、并用
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上级对于请示必须有答复,必须事前行文;而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不需要上级作出答复,可事中行文,也可事后行文。
①《××公司关于急需购买碱性电池的报告》
②《××县人民政府关于请求将××风景区列为省级自然保护区的请示报告》
以上两例,从标题事由看,都是请求上级批准某事项,因此,应将例①的“报告”改为“请示”,例②的“报告”去掉。
(2)函与请示错用
“函,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相互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函与请示都可用于“请求批准”,但二者行文方向不同。函是向平级或不相隶属的机关“请求批准”,而请示是向有隶属关系的直接上级“请求批准”,这是选择这两个文种的关键点。
《××市司法局关于拨付法制教育经费的请示》,主送机关是“××市财政局”。市司法局向市财政局请求拨款,而且市司法局与市财政局是平级关系,不是相隶属的上下级关系,完全符合函的适用规定。因此,该文标题文种“请示”应改为“函”。
(3) 公告与通告错用
公告和通告是现行法定行政公文中唯一的同类两个文种。公告“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通告“适用于公布社会各有关方面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二者在发布机关、受文对象、内容重要程度等方面存在区别。公告的发布机关级别较高,多由国家机关发布,受文对象广泛——“向国内外宣布”,宣布的事项重大。而通告发布机关广泛,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都可发布,受文对象范围较小——“社会各有关方面”,限制在一定的范围内,宣布的事项涉及的是一般事项,多是业务工作方面的内容。
①《××商场有奖销售开奖公告》
②《××县人民医院关于新设保健门诊的公告》
③《××火车站关于火车晚点的公告》
以上三例从发布机关来看都属企事业单位,从发布的事项看都是涉及业务工作方面的某一事项。因此,“公告”应改为“通告”。
除外,还存在着决定与决议相混、通报与决定不分、通知与通告等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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