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社会人员认定条件 (1)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2)户籍或档案在重庆市的中国公民; (3)符合《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学历; (4)参加重庆市教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且成绩在连续两次认定受理期内。 (5)达到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要求,其中申请语文学科教师资格的应达到二级甲等水平,申请其他学科教师资格的应达到二级乙等水平。 (6)体检合格。根据《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新修订的〈重庆市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渝教人〔2010〕51号)要求,申请认定人员应参加有关单位统一组织的体检且体检结论为合格。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者还须按照《关于调整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的通知》(教资字〔2010〕15号)要求,参加增加的体检项目且结论为合格。
2.高等学校教师认定条件 (1)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2)符合《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学历。 (3)具有高等学校教师岗前培训合格证书; (4)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合格; (5)按照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的规定,普通话具有二级乙等及以上水平,具有副教授及以上教师职务或博士学位者可免测普通话。 (6)体检合格。根据《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新修订的〈重庆市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渝教人〔2010〕51号)要求,申请认定人员应参加有关单位统一组织的体检且体检结论为合格。
3.师范教育类专业应届毕业生认定条件 (1)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2)具备《教师法》规定的相应学历; (3)达到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要求。其中申请语文学科教师资格的应达到二级甲等及以上水平,申请其他学科教师资格的应达到二级乙等及以上水平; (4)体检合格。根据《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新修订的〈重庆市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渝教人〔2010〕51号)要求,申请认定人员应参加有关单位统一组织的体检且体检结论为合格。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者还须按照《关于调整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的通知》(教资字〔2010〕15号)要求,参加增加的体检项目且结论为合格。
|